以案说法术后纱布长在腹中10余年
被腹痛、不孕等病症
困扰多年后
孙某得知
10余年前的一次诊疗中
一块纱布被留存在了自己的腹部
医院索赔过程中,院方提出,在孙某就诊后的几年间,医院的经营权发生了变更。孙医院索赔?医院现在的股东免去赔偿责任?
案情
术后纱布遗留患者体内
年8月,孙某因下腹部疼痛,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左侧附件包块。
进行相关检查后,年8月13日,孙某在被麻醉后进行了切除手术,术后诊断为左侧卵巢囊肿。年8月22日,孙某出院。
手术并没有缓解孙某的病痛,她很快发现,手术部位长出了一个包块。“能摸得到,硬硬的。医生说会自然好的。”然而,医生的话并未应验,孙某吃过草药,试过很多止痛的土方法,可还是治不了腹部的疼痛。
年4月,孙某因未采取避孕措施9年未孕,医院住院进行治疗。在检查中医生发现,孙某腹腔内有一个囊肿,其中竟留存有大量医用纱布,初步诊断为腹腔异物、继发性不孕等。
住院治疗5天后,医院出院。出院后至年7月间,孙某一医院进行治疗。
判决
医院承担赔偿责任
医院起诉至禄劝县人民法院,医院在为自己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,违反诊疗常规,疏忽大意,手术过程中将纱布遗留在其腹部,导致自己承受了10余年的病症折磨及完全不必要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,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,并由此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后果,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和精神痛苦,提出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4.9万元的赔偿要求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孙医院接受诊疗服务,医院的诊疗行为而给孙某造成了人身损害,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一审医院赔偿原告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.11元。
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,医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院方称,该医院是在年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经营权,而对孙某造成损害的医疗行为发生在年,直接医疗关系是在转让前与之前的医方之间形成,对于双方当时的治疗情况及相关医疗细节,该医院是不知情的。
据此,该医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并依法改判。
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,医院上诉请求,维持一审判决。
释法
股权转让不能逃避赔偿责任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健康权。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。
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尚江认为,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,股东之间权医院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,两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,股权转让不能逃避赔偿责任,因此医疗机构现在的经营者,应对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转自:云南法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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